拱墅公安持续开展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
来源:平安拱墅 作者:拱墅公安 编辑:李佳萌
近年来,在互联网技术和产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受“流量经济”刺激,网络谣言的内容广度、传播速度、更新频率、影响范围及社会危害性等显著增强。为进一步强化网络空间治理,提升广大群众的网络安全意识,拱墅公安积极贯彻落实上级公安机关部署要求,持续开展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
案例一:散布虚假信息。2024年1月11日,华某某为博取关注、吸引流量,编造“西湖区成为杭州唯一双减改革区”的谣言信息,引发网民关注讨论,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拱墅警方依法对华某某处以行政罚款200元的处罚。
案例二:炮制谣言蹭炒社会热点事件。2024年3月9日,在杭州万象城抢劫珠宝店事件发生后,张某某编造“万象城抢劫嫌疑犯是其亲戚,去缅甸被骗”的谣言信息在网上传播。拱墅警方依法对张某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案例三:网络水军组织操纵刷分控评。王某涛、王某娜、都某峰等人雇佣员工,为餐饮外卖平台商家有偿提供删除差评、给与虚假好评服务,涉案金额达百万元。2024年3月13日,拱墅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4人,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四:自媒体歪曲事实制造热点。2024年4月4日,史某为引起网络关注,在某平台发布“在杭州差点被拐卖”的不实信息,引发网民关注讨论,社会影响恶劣。拱墅警方依法对史某处以行政拘留8日的处罚。
根据公安部网络谣言打击整治专项行动相关部署,为有效净化网络生态环境,公安部决定将2024年作为“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年。在网络上编造、散布谣言,根据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违法责任和刑事责任。
传播网络谣言承担后果
01
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02
行政违法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03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警方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水军”“造谣引流”“恶意炒作”等违法活动,严重危害互联网生态环境,扰乱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必将受到法律严惩。请广大网民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和谐清朗的网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