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

    业务简介

    本贷款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森林资源资产的占有,将该森林资源资产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

    贷款对象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贷款用途

    用于林业培育、改造等营林生产;森林资源保护、竹木经营加工、森林休闲等农林业产业;支付林地承包费用;符合国家产业、信贷政策的其他合理资金需求。

    贷款额度

    根据不同客户的资产实力、信用记录、违约成本以及对本行的贡献度等情况,依据《桐庐农村合作银行授信管理办法》规定进行授信,确定最高贷款额度。

    抵押率

    最高抵押金额不得超过评估价值的40%。

    贷款期限

    一般不超过3年,属于承包、租赁、受让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最长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剩余年限;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以及自主经营或受托经营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最长不得超过《林权证》规定的有效期限。